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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25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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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规划,执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协调解决本区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市、区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保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市、区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1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本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5.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16.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17.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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