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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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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化规划支撑,夯实空间发展根基

  第一条 灵活运用细分调整政策。同一单元、相同用地性质的相邻地块,在各项指标符合上位规划要求以及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均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对可细分调整的事项尽量采用细分调整方式办理,大幅提升规划调整效率。

  第二条 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已批复的村庄规划需局部调整的,采取动态维护方式,不再频繁报区政府调整,由乡镇政府组织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准入论证通过后,提交动态维护申请及有关图件数据。经审核,不突破村庄规划刚性指标管控的,视为符合村庄规划,有效保障村庄发展用地需求。

  第三条 推行规划承诺制。未列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民计民生项目,经与“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涉及控规或与控规无矛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纳入专项规划意见并附图,视为符合规划,后期滚动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二、精简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第四条 精简出让地块细分导则调整要件。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容积率>2.0的工业用地,符合控规管控要求但策划方案与细分导则冲突时,经充分论证可直接将策划方案作为细分导则调整依据,无需另行编制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第五条 推行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制度。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特殊工程除外),无需等待完整用地、规划手续全部办结,可先行申请《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用于办理以用地规划手续为前置条件的相关审批事项,压缩项目前期办理周期。

  第六条 工业项目超前规划预审。工业项目摘牌前,意向企业可持相关承诺及符合要求的报审图纸申请规划预审,预审通过的出具《预审同意函》,用于提前办理施工图审、招标等后续手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设计方案不变的项目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推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的普通厂房、仓库或公益性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含总平面图)、规划放线报告承诺制,建设单位完成总平面设计并承诺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提速采矿许可证审批。对即将到期的采矿许可证提前一年通知矿业权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要件齐全后审批时限压缩至3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镇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当日完成现场踏勘并核提意见,备案信息汇交后上图入库时限压缩至 1 个工作日。

  三、优化地籍征地,保障用地高效供给

  第十条 地籍调查当日办结。建立“即时响应、同步推进” 机制,项目定界后同步开展权属地类核查、界址指界及外业勘探等工作,在完成四邻界址确认后当天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 简化供地地籍调查环节。征地阶段已完成地籍调查的项目,若供地范围在征地范围内,可直接出具权属地类情况说明替代供地前地籍调查,精简企业供地前办事环节,节约时间成本。

  第十二条 征转手续要件可容缺后补。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土地征转手续时,无需提供全部要件,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核心要件具备后,即可启动征地程序;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地灾风险评估报告、林地许可等要件在征转手续组卷上报前补齐即可。

  第十三条 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改变工业用地单一按最高年限出让的传统模式,依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实际需求,推行不超过三十年的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企业可根据项目规划自主选择适宜的出让年限有效匹配资金安排与经营计划,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主动选择续期。

  第十四条 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模式。对有意向的工业项目,可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并约定租金与后续出让价款。租赁期内,企业可开展项目建设与生产经营,待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产出、税收等条件后,再按协议以出让方式取得完整土地使用权。

  四、提升基层服务,筑牢要素保障支撑

  第十五条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聚焦高频登记业务,持续压缩办理时限,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即时办结”;个人间转移登记时限从 3 个工作日压缩至 2 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告登记从 3 个工作日缩短至 1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强化基层一线服务。充分发挥土地规划所前沿站作用,打造分局一线窗口。全程跑腿代办分局所有业务,切实让乡镇、园区企业少跑腿、好办事、快成事。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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